如何选择适用的注销方式?
1.简易注销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
①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②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③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普通注销流程
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中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分为即办注销流程和一般注销流程。
注销时,账上余额处理办法
一、偿还债务
清偿顺序优先考虑
首先,应当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时的债务清偿有一定的顺序。一般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清算期间的管理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等。例如,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有清算组的办公费用、聘请律师和会计师的费用等,这些都属于破产费用,需要用货币资金优先支付。
接着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比如,公司欠职工工资共计 50 万元,在清算时,货币资金应当首先用于支付这笔工资欠款。
然后是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在经营期间可能存在未缴清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种税款,这些税款的清偿也排在前列。例如,公司经过税务清查后发现还有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 万元,需要用货币资金缴纳。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包括公司对供应商的应付账款、银行借款等普通债务。比如,公司有一笔向银行借款的长期债务 100 万元,在完成前面的清偿步骤后,若货币资金还有剩余,就用于偿还这笔借款。
二、分配给股东
分配前提条件
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后,如果货币资金还有剩余,才可以分配给股东。如果在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分配货币资金给股东,股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分配行为是无效的。例如,公司还有未偿还的债务,却将货币资金分配给了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这笔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税务处理
分配给股东的货币资金涉及税务问题。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分配的剩余财产在扣除投资成本后,应当视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股东投资成本为 100 万元,公司注销时分配给他剩余货币资金 150 万元,那么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50 - 100)×20% = 10 万元。
如果股东是法人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例如,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共计 80 万元,法人股东投资成本为 60 万元,分配的剩余货币资金为 120 万元,那么法人股东确认股息所得 8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转让所得为 120 - 80 - 60=-20 万元(即投资损失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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