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店主,“双十一”这些涉税点要注意!

发布人:小诺

时间:2022-11-07 09:57

双十一预售已经火热开启。据悉,双十一开始1分钟预售额,已超过去年预售第一天,3000多商品销量同比去年翻倍,大家的消费力还是蛮强的。

小诺网购时也发现,各种商品折扣力度不小,但是有些商品得付定金。那问题来了:如果后悔了,不想要商品了,还能退定金吗?小诺特地咨询了一下某商家,得到回复如下:

@电商店主,“双十一”这些涉税点要注意!

关于定金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也都会操作了。

双十一对于电商商家来说可是不错的营销点,势必会订单激增,收入大涨。在这里小诺祝各位电商老板多多赚钱之余,也得提醒各位要注意双十一促销的相关涉税问题。

话不多说,看下面的案例吧~

一:定金何时纳税?

案例一:甲公司是淘宝上的一家电商,参与了预售活动,从10月20日零点开始陆续收到买家支付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预售行为本质上是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根据淘宝规则,买家在11月支付尾款,除特殊货物外,商家应在收到全款发货后确认增值税收入。 

二、跨店满减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二:乙公司参与了跨店满300减30的活动,同时还为店铺会员提供50元无门槛优惠券,因此一件原价300元的产品,买家仅需支付220元。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商家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三、营销活动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案例三:为吸引流量,丙公司推出了两种营销活动——关注店铺抽奖送热销商品和直播间送现金红包。举办这些活动需要关注哪些涉税问题?

上述活动需关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须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礼品移送当天。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开展抽奖送礼品活动,商家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礼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商家赠送的礼品、现金红包均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电商店主,“双十一”这些涉税点要注意!

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经营,一样都是存在财务风险的,各位老板们一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关于记账报税里面的风险点,如果您拿不准的,欢迎后台咨询。同时,一诺快记也已经帮助很多电商客户办理过相关业务,交给我们去做,帮您避免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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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企业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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